C | 二人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软件包后,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破解并向公众披露,其行为分别构成了对某科技公司经营秘密的“非法获取”与“非法披露”。郭某搭建私服并向公众提供,进一步扩大了秘密内容的传播范围,加重了侵权后果。此外,被诉行为发生时,郭某尚属于未成年人,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董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。综上,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令杨某、郭某立即停止侵害某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,在指定范围内发布声明、消除不良影响,杨某、董某连带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00 万元。一审判决后,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,本案判决现已生效。
D | 注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
E |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;不足部分,由监护人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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